博物馆有时“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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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消息,2016年4月24日下午,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南京市博物馆大成殿举行房地产新闻发布会。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与文物保护不相关的商业推介活动,这在业界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些网友对相关部门提出了质疑。

  事情发生后,南京市文广新局局党委高度重视,在查明有关情况的基础上,2016年4月25日上午召开党委会,研究有关处理意见。

  该局党委认为:南京市博物馆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在文保单位举行商业活动,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属擅自许可,严重违规,将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文化资源提供开发商用于商业用途,不符合文博场馆保护与利用的原则。会议决定:立即责成南京市博物馆主要负责同志馆长停职检查;南京市文广新局纪委、局监察室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最后调查结果,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和党纪处理。同时,责成南京市博物总馆立即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通报此次事件情况,举一反三,强化领导干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

 

 

相关法律知识点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2019年7月2日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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