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经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提高社会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宣传文化、历史传承、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青少年和老年文化服务等功能,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圈,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综合档案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市辖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根据实际需要建有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乡(镇)、街道应当依托综合文化站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省级中心镇、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
(五)村(社区)应当依托文化礼堂、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园区)等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具体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制定。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文化工作人员,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专职文化工作人员的招聘、调整,应当征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民间文化机构、文化人才,提高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中心镇和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街道派驻文化工作人员,指导、帮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承担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综合档案馆、科技馆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与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实现数字文化服务全覆盖。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外。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制定。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
第十九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综合档案馆、科技馆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群众文化需求和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实际,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要求和相应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全民阅读,完善全民阅读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每年4月为浙江省全民阅读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推荐优秀读物,开展阅读能力辅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文化单位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推进戏曲、书法、传统体育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对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的单位和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或者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
第二十三条 支持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文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引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综合档案馆、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提供流动文化服务,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和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体育场馆等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当对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等支持。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收、捐赠等相关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的指导,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规范和促进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保障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发现和培养民间文化人才,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实行同一标准,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的培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划安排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的;
(二)未按有关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
(三)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未按规定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未安排过渡公共文化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29日在省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胡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把文化建设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确定了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大力发展繁荣文化事业,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如何把它的各项制度设计和法律要求在我省尽快落地,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制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恰逢其时。
近年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成为全国示范地区,多项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成为全国样本并获得广泛认同。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还不相适应,公共文化服务不均衡现象依然存在,文化资源综合利用、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等等。这与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文化浙江,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强大精神力量、提供丰润文化滋养”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 “两个高水平”建设目标还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制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是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和2017年一类立法项目,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3月,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姒健敏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随后,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进行立法调研,启动立法程序,5月份,省文化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了草案讨论稿。国家保障法正式出台后,起草小组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就做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规定衔接等进行了认真研究,重新确定立法思路、框架和重点内容。今年3月份以来,起草小组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赴有关市县调研,在条例草案讨论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其后起草小组又赴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市县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文化单位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还再次将草案文本送省政府征求意见,并取得同意。9月12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起草条例草案把握的原则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在指导思想上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围绕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依据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和建设目标,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文化惠民力度,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本着精确立法、精准立法的理念,需要几条就写几条。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对保障法已有规定一般不再重复引用,重在解决影响、制约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立法更加精准有效,更加便于操作。三是体现地方特色。根据我省“两个高水平”和“文化浙江”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将近年来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写入条例,体现浙江特色。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在征求意见中,有地方反映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走在全国前列,软硬件建设已基本完成且多项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现在应该要以民间力量为主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建议将条例名称由“保障条例”修改为“促进条例”。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后认为,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这既是保障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解决当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的唯一途径。目前,我省已提出“两个高水平”宏伟目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也应同步提高,任务依然艰巨、工作远未完成。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是合理的,条例名称不宜修改,并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保障责任,强调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三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二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各方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虑到公共文化服务涉及范围广、牵扯面大,仅靠部门来组织协调各方工作难度较大,规定“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构”。三是按照标准规划与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四是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既要“有章办事”,更要“有人干事”。要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配备专职文化员,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文化活动室也应配备文化管理员,县、乡两级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二)切实加强经费保障。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有效保障是关键,在体现事权与支出责任对等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依据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决定和我省“文化强省”建设要求,条例草案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公共文化服务预算支出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2、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补齐地区间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的短板,规定设立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3、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要求,规定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为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明确各级政府和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保障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补齐短板、兜好底线,确保各类人群共享文化发展成果。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资源的整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二是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三是各级政府要建立流动服务机制,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四是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数字文化服务能力。(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四)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以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公共文化设施。条例草案规定:一是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保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二是要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设施种类、数量和规模、面积要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国家和省要求的建设目标。三是要确保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不间断,在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同时,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群众能及时得到公共文化服务,条例特别强调“三同时”建设配套设施,规定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一是积极推进全民阅读,各级政府要完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培养公民阅读习惯,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并将每年4月固定为全民阅读月。二是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同时可以冠名纪念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三是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文化艺术场馆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帮助。四是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五是对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文化人才,应当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同一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管用一体化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充分发挥其他社会文体设施的使用效率,解决当前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重建设轻使用”的实际问题。条例草案规定:1、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2、鼓励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3、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此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请予审议。